English

当事人维权有理

2000-01-13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7年1月,哈尔滨市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因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,次年3月又宣告无罪释放。然而在此前一个月,某杂志社记者关某发表文章,称盛学友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此文后来又被多家报纸转载。1998年8月,盛学友将记者关某和5家新闻单位告上法庭。盛诉称,他被无罪释放后,却因为此文背着“犯罪分子”的压力,精神损害难以估量。

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,法律规定新闻媒介有报道国家机关职权行为的特许权。但本案在法院尚未作出有罪判决前,关某文章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情节,说盛学友犯罪,损害了盛的名誉,构成侵权,应承担民事责任。1999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关某在5家新闻单位刊登道歉声明,赔偿盛学友精神损失1万元;首发报社赔偿4万元;其他4家转载的新闻单位各赔偿2万元。

(《中华新闻报》1.10魏永征文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